TFDA公告「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草案

2020/7/8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管理範圍、作業規範、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利益迴避、資訊揭露、監督管理、查核、受試者同意書等事項遵行辦法,故TFDA擬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草案共八章,總計七十二條,其八章訂定要點如下:

第一章總則(草案第一條到第四條)

第二章試驗委託者(草案第五條到第二十四條)

第三章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草案第二十五條到第三十六條)

第四章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草案第三十七條到第四十八條)

第五章受試者同意書(草案第四十九條到第五十七條)

第六章臨床試驗申請、中止、終止及結案(草案第五十八條到第六十七條)

第七章不良事件之對應(草案第六十八條到第七十條)

第八章附則(草案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

本草案是將TFDA現已執行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方式撰寫入草案,若臨床試驗屬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無顯著風險者,無須向TFDA申請試驗核准,所以不適用草案第四條試驗委託者送審臨床試驗計畫經IRB及TFDA核准執行、第五十八條臨床試驗臨床試驗之申請文件、資料、第六十一條計畫書修正之申請、第六十二條試驗情形報告之提出、第六十三條結案報告之報備、第六十四條試驗終止或中止通知之規定及第六十五條已中止之臨床試驗重新核准。

本草案於6月17日公告,若廠商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改建議者可於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到「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